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及调整,需政府部门审批的学校各类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变更调整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审议基建工程管理重要制度;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审议报建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和具体建设方案,审定400万以下的项目建设方案;审定基建项目2万—30万以内工程变更;负责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纪委办、审计处、工会、教务处、计财处、资产处、采购中心、后勤管理与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后勤处)负责人,后勤处分管基建副处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后勤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招标配合、工程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档案归档等工作的组织和落实;负责实施经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负责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等。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5000万以上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及招标控制价的复核,所有基建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条 资产处负责竣工工程的交接工作及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设计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后勤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校园总体规划,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论证,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启动时,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
(一)加强与使用部门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并通过学校相关部门论证;
(二)按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选定设计单位,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并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400万以上的项目还应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市发改委审批;
(四)立项获批后,由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标,按地方政府工程招投标规则及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负责做好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委托代理公司编制采购文件等采购招标工作。后勤处负责建设项目招标的(校内)立项审批、并提供市政府发改委项目批文、施工图纸、论证纪要、采购技术参数等需求。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禁止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组织后勤处等部门参与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论证,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工期、推荐材料设备品牌等。400万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完成后由采购中心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后勤处配合解释。
第十七条 建立校内基建项目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包括设计、监理、施工),自列入之日5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基建工程招标,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由后勤处统一负责办理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签订手续,并负责管理、督促合同的实施。合同签订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在签订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时,由后勤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基建工程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由后勤处牵头组织,定期开展合同履约行为的专项检查。合同履行完毕,由后勤处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报建项目必须在具备开工各项条件,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签署开工报告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员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授权后勤处指定,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做好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履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除施工图设计原因外,原则上禁止工程变更和签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签证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涉及金额在 2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后勤处集体研究决定;
(二)涉及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 30万元以下的变更,需经后勤处研究同意后报请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30万及以上的变更,由后勤处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单项重大设计变更超过合同造价10%的需报发改委进行重大设计调整审批;项目投资不得超概,如需调整,必须上报市发改委进行调整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材料由后勤处按《基建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项目须严格按规定进行监理。
第七章 工程项目验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于报建项目,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在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对于非报建项目,由校内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校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所有基建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基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金华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资产移交,移交目录由校资产处提供,由资产处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并完成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八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后勤处应根据市财政要求,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并经项目预算论证小组审核后,由校计财处上报市财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由校计财处统一归口管理。计财处应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凡属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都应单独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支付程序,按合同和建设项目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并报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九章 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按规定需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的,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暂定材料和设备价格签证、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处应加强对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时限和质量要求。财政支付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复核后,分别留存备查和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后勤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基本建设规范和程序办事,加强对基建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进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参与人员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巡查办要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按规定需要全过程审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金职院办【2009】15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