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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中心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21-11-19   被阅览数: 10

后勤中心党〔2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深化推进新时代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以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中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后勤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中心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后勤中心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报学校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和相关材料,由后勤中心党委书记签字。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同级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后勤中心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后勤中心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教职工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后勤中心分工会、妇联,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中心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三)教职工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职工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五)后勤中心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后勤中心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不是党委委员的后勤中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办公室主任、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科职以上干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主任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血亲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若会议主持人需回避的,可临时委托一位主持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后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

第十六条  后勤中心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后勤中心领导班子分工安排,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后勤中心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中心各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由后勤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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