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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03   被阅览数: 10

为做好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定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施工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上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准备。当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在自审、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校园建设科应提前安排好各类专项检测和相关验收(消防、水质、空气、节能保温、防雷、综合布线、栏杆推力、人防、管道燃气等)。

(二)竣工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后勤管理与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后勤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工程实体情况进行初步检查。经检查,如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后方可进入验收环节。

(三)竣工验收。由后勤处组织设计、监理、地勘、施工及相关单位(资产处、保卫处、后勤公司、审计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和检测公司人员)参与五方主体验收,对竣工资料及实物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应由项目监理单位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图纸要求的,应以整改通知单方式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其主要内容包括:缺陷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期限、责任人签字等。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五方主体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报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专项验收。经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相应的监督报告后,由校园建设科安排进行其他各类专项验收(规划、环保、环卫、档案、绿化等)。

(五)验收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后勤处报金华市建设局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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