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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19   被阅览数: 10


为加强学校疫情管理、预防、控制,有效防止传染病在学校内发生与流行,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查验工作,避免续发病例的发生。对未患病而因疫情采取居家或住院医学观察措施而停课的学生,期满后经校疾控防疫部门复核批准即可复课。对医学观察期间发病的学生,按照传染病患者管理要求进行隔离和复课证明查验。

二、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班主任应督促其先到医院检查,持有二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并经学校疾控防疫部门复核同意后,方可回校上课。

三、若学校疾控防疫部门复核结论与医院病愈返校证明不一致,以学校疾控防疫部门复核结论为准,学生暂不返校上课,并遵照学校疾控防疫部门意见继续治疗或休息。 

四、学校疾控防疫部门应向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若家长对复核结论、休假建议存在争议,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校领导、教育部门和疾控机构,经专家组鉴定后作出是否符合复课条件,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五、复课证明所列项目应包含发病日期、诊断病种、开具日期、复核人员并加盖公章。医生签署的病愈证明必须项目齐全、结论明确,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随附病历原件、病愈复检数据原件。

六、学校疾控防疫部门出具的复课证明一式两份,与学生各执一份,学生凭医院病愈证明和复课证明原件到所在学院教科办办理复课手续,相关证明由所在学院教科办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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