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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1-24 浏览: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和促进后勤中心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中心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后勤中心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按隶属关系实行由学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后勤中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后勤中心事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后勤中心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后勤中心党委会统一领导,中心办公室统筹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科室)专管,资产使用人保管的分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后勤中心党委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及学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部署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和专项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负责对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讨论后勤中心对外涉企投资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八条后勤中心对国有资产按照类别进行归口集中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检查和监督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定期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工作;

(三)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四)审核归口资产配置预算和采购立项;

(五)负责归口资产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六)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后勤中心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科室)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中心办公室负责后勤中心各级办公用房的调配,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二)膳食科负责餐厅、厨房设备及用具的管理;

(三) 物业科负责学生公寓、招待所、保障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道路桥梁、水电管网、绿化绿植及其它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驾校负责学校理工驾校车辆和其他相关资产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后勤中心各归口管理部门(科室)均配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设置情况为:办公室2人,膳食科、物业科、驾校各1人,负责所辖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变动时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交班核对无误,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科室)的资产管理工作。因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后勤中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后勤中心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仪器设备等各类资产购置计划的上报审批;

(四)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资产的购置论证、验收、登记、入库、标签粘贴、统计报告、使用跟踪、质保金支付验收、维修上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及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本单位资产报损、报废、变更、调剂等手续;

(六)对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管理的各类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后勤中心资产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每学期期末与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卡的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的数据准确无误;

(九)负责本部门(科室)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后勤中心资产配置是指经上级部门核准,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后勤中心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后勤中心在资产配置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原则上按照《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金财资产〔2016258号)执行。

第十四条各使用部门(科室)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后勤保障各项事业发展和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

(二)不能与中心其他科室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并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各部门(科室)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部门(科室)不论用何种资金购置资产,都须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报至后勤中心办公室,办公室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后勤中心整体资产状况进行审核,并上报党委会通过后,汇总提出年度资产采购计划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办理采购的依据。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配置标准购置资产,不得超计划、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六条各资产使用部门(科室)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后勤中心内部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后勤中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科室)负责新增资产的验收申报工作,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组织监督验收,其余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科室)组建验收小组(不少于3人)自行验收,以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等材料为依据,对验收报告列明的固定资产数量、型号、厂家、质量等内容逐项核验。对通过验收的资产及时粘贴资产标签,并落实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后勤中心国有资产使用优先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过程中做到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执行后应确保及时核查接收。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按照财政的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科室)要建立健全资产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制度的执行责任人,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各部门(科室)在资产领用时应严格按照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含资产管理责任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资产因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单位调整和存放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发生变更时,还应同时收回资产实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后勤中心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中心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处置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事项应该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各使用部门(科室)提出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单位)预审并报后勤中心党委会批准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学校、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后勤中心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后勤中心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国资处及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后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后勤中心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后勤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条后勤中心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要建立监督机制,通过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体系,切实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科室)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后勤中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