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中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后勤中心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考促建、持续完善。
被考核对象为后勤中心,考核人为校纪委办。
考核内容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可度测评、特色亮点加分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加分后考核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计0分。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满分为80分
考核实行分项扣分制。按机制制度建设、教育提醒监督、问题整改成效等三方面,具体项目与分值标准见附件。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可度测评,满分为20分
分为教职工认可度测评和分管校领导认可度测评,各占10分。教职工认可度测评由本部门职工打分。
(三)特色亮点加分,不超过 5分
具体项目及分值如下:
1.完成上级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且成效明显,每项加1-3分。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迹被中央级、省级、市级主要媒体报道,每篇分别加5分、3分、1分(网媒减半加分)。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科研课题被市级以上立项,每篇/项加2分。
4.自查自纠中发现,尚未被学校纪委、审计、巡察等相关部门掌握,并实施或建议学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的党风廉政问题,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由轻到重,分别加 0.5分、1分、1.5分、2分。
5.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突出且具有推广价值,经学校纪委会议研究通过,每项加3分。
(四)“一票否决”扣分
后勤中心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以下事项之一(不含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处理事项),校纪委办予以“一票否决”。
1.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学校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党组织被处以通报以上问责。
2.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
3.有3人以上被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或有2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
4.其他重大恶劣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单位后勤中心自评,提交自评材料和支撑材料;
(六)经学校纪委会议集体审核并报学校党委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得分,依据学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折算,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
(二)按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直属单位一大类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排名,排名末位的,由学校纪委组织约谈。(注:后勤中心属于直属单位)
(三)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以及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当年度学校各类先进优秀、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高度重视建设、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并以考核为契机,推动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自查与考核相关工作,并按时间要求及时整理报送相关材料。
(一)若违纪违法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在原单位违法违纪的,校纪委对原单位按规定扣分,不对现单位扣分;如果违纪违法行为在原单位及现单位都有发生,则校纪委同时对现单位、原单位按标准扣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中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与校园建设中心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后勤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后勤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后勤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类别 | 检查考核内容与标准 |
机制 制度 建设 | 1.未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扣3分。 2.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党风廉政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扣5分。 3.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四个亲自”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每项扣1-3分;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部门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部署相关工作,每少一次扣2分。 4.部门副职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未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未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未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具体措施,扣1-3分。 |
教育 提醒 监督 | 1.未召开专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会议,扣3分。 2.未及时学习贯彻全面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每例扣3分。 3.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例会(半年廉情分析、年度总结会),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每少一次扣3分。 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不到位,未对部门人员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谈心、廉政谈话、约谈等常态监督,并督促整改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 5.未在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和提醒,扣1-3分。 6.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治、纠正本单位“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违反师德师风等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扣3分。 |
问题 整改 成效 | 1.未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应报不报的每例扣3分。 2.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每发现一例扣5分。 3.不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存在遮掩隐瞒等情形,每次扣1-5分。 4.对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督、巡视巡察反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提出的整改要求,推进不力或未按要求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并限期完成报结,每例扣10分。拒不配合,每例扣5分。 5.未配合做好信访核查、专项督查、案件查处及“后半篇文章”工作,每件扣1-3分;未及时提出处分建议、落实处分决定及有关配套处理措施(包括考核及工资待遇调整等),每例扣1-3分。 6.因党风廉政问题,处职干部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每人(次)扣5分;本单位其他人员,每人(次)扣3分。科职及以下人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或政务警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20分;本单位教职工外逃的(境外),每人(次)扣30分;巡视、巡查、审计等问题整改完成后未坚持,仍出现同类问题而受到处分,加倍扣分。 7.因工作不力导致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每起扣5分;本单位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实,每起扣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