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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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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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隐蔽工程报验前,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将资料报送监理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及时通知现场管理员,现场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上报后勤管理与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后勤处)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细致认真的检查,合格后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复检直至合格。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自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会同现场管理员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甚至停工,并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关处罚。造成长期停工的,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三、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现场管理员应汇同监理公司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
四、未委托监理的项目,由后勤处组织现场管理员、校园建设科两人以上人员及审计人员参加全部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委托监理的项目,由监理会同后勤处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及审计人员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在工程日志中予以记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